《国语·晋语二》:“主孟啖我,我教兹暇豫事君。”韦昭注:“大夫之妻称主,从夫称也。孟,里克妻字。”后借指主人之妻。宋苏轼《与赵陈同过欧阳叔弼所治小斋戏作》诗:“主孟当啖我,玉鳞金尾鱼。”
我们不应该根据背负的罪孽来选择道路,而应在选择的道路上背负自己的罪孽。-「空之境界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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